实际上,即使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要求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后,各地自行出台的措施也往往比较温柔。以上海为例,上海规定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暂按收入的1%预缴,这对资金充足的企业来说是影响甚微,而且,上海规定个人土地增值税针对的是非普通住房,但上海非普通住房的比例只占到30%-40%,真正的主流是商品房。
那么,物业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果不对现存的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费进行改革,将相当一部分税费转移到保有环节征收,物业税最终有可能沦为土地增值税这样的结局。需要明确的是,开征物业税并非增税,而是税收从开发和交易环节向持有环节的转移。实际上,我国最初设计物业税的思路就是这样的。
关于房地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其实在目前就存在。比如,现在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要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就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物业税如果开征,有可能与现存的具有物业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增税。因此,开征物业税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牵涉到目前房地产领域税种的改革问题,如果这些重要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物业税就不能说推出得“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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