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
-廉租房:土地出让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10%,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米左右
一份较具操作价值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南”终于展现在了我们面前。
昨日,国家建设部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的一些制度实施。文件有两大亮点,一是对经济适用房可能出现的转让等问题做了规定,明确政府有优先回购权;二是明确了廉租房的资金来源。
【指南·经适房】购房人具有限产权政府享优先回购权
根据意见,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相应地,其今后上市交易亦将受限。明确有限产权后,经济适用房将彻底与保障性住房及普通商品房区别开来。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意见进一步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满5年,购房人方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且应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则将获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须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而经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则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意见还要求,经适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这就为消除经适房出现“大户型”的隐患提供了政策保障。
这一政策保障同样应用于廉租房建设,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该文件还明确指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指南·廉租房】土地出让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10%
意见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这或许意味着“廉租房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根据意见,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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